《好汉歌》唱罢名誉权纠纷乍起
计亚男
“路见不平一声吼,该出手时就出手……”这首高亢激昂的《好汉歌》,今年元月作为电视连续剧《水浒传》的主题曲播出后,唱遍了大江南北。 然而,歌声未尽,官司乍起。今年5月28日,湖南株洲退休教师刘鸿志以中国音乐家协会交响乐学会会员、音乐教授的身份,在《羊城晚报》上发表《“好汉”与“王大娘”咋就这么像》(以下简称刘文),认为《好汉歌》很像民歌《王大娘补缸》。6月8日,《法制文萃报》另以《〈水浒传〉的主题曲〈好汉歌〉竟是剽窃之作》为标题,全文转载了《羊城晚报》的文章。 一场名誉权纠纷案缘此而起。8月5日,《好汉歌》的曲作者、53岁的陕西省歌舞剧院院长赵季平,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起诉刘鸿志以及《羊城晚报》、《法制文萃报》侵害其名誉权。原告要求各被告停止侵害,赔礼道歉,恢复名誉,消除影响,并要求被告刘鸿志赔偿损失5万元,两家报社分别赔偿10万元和5万元。 11月18日上午,朝阳区法院酒仙桥法庭开庭审理此案。
赵季平的代理人认为,刘文对《好汉歌》横加指责,并有四处使用了侮辱性语言,内容失实,通篇文章实际上是要向社会披露,《好汉歌》的曲作者抄袭了民歌《王大娘补缸》。
对此,原告代理人指出,《好汉歌》以及电视剧《水浒》的其他音乐均为作曲家赵季平独立创作。在创作过程中,作者研究了山东梁山、郓城等地的民间音乐,在《好汉歌》中综合了郓城的筝曲《呀儿哟》和豫东民歌《踞大缸》(即《王大娘补缸》)的音乐素材,并加以新的艺术创造,构成了新的音乐形象。在法庭上,原告出示了《水浒传》全剧音乐作品获“飞天奖”优秀音乐奖证书,以及由中国音乐家协会创作委员会出具的《对于<好汉歌>的书面意见》,认定赵季平的《好汉歌》对所用民间音乐素材进行了再创造。
中国歌剧舞剧院著名作曲家温中甲认为:运用民间音乐作为素材进行音乐创作,无可非议,因为这是音乐创作的正常手法之一,关键在于是否赋予原素材以新的生命,是否塑造了新的音乐形象,古今中外的音乐作品中,这类例子比比皆是。在民歌上简单加减几个音符写不出《好汉歌》,这首歌曲有自己新的生命,绝不是一般的改编,更不是抄袭。
在法庭上,被告刘鸿志的代理人称,刘文是切合主题而作,所想表达的是两个曲子“咋就这么像”。文中根本没有“抄袭”两字,亦无任何侮辱性语言,因此并无侵犯名誉权之嫌。
刘鸿志的代理人解释说,早在四十年代,《王大娘补缸》就流行全国,成了家喻户晓的名曲。但由于目前对民间音乐作品尚缺乏法律保护,不易认定采用民间音乐素材是否构成“抄袭”的法定标准,在刘文中也未轻易作结论,只是提出一个问题供大家评说,即《好汉歌》署名“赵季平曲”是否超出了一定的度。刘鸿志认为,《好汉歌》署名“赵季平编曲”更为恰当。
刘鸿志的代理人认为,刘文并未对赵季平的道德品质加以指责。关于文章的标题,刘鸿志称之为以疑设问,目的是提出《好汉歌》像《王大娘补缸》,而这一疑问又是有充分根据的,并非无中生有的设问。
《羊城晚报》方面认为,围绕《好汉歌》刊登的文章为的是繁荣音乐创作,这是履行新闻单位的职责,并非针对原告进行人身攻击。该报有关由《好汉歌》引出的音乐创作问题的评论文章共有五篇,刘文只是其中的一篇。刊登这些文章的基本想法是:第一,根据百家争鸣的方针,对《好汉歌》的创作问题进行探讨,围绕《好汉歌》像不像《王大娘补缸》,即音乐创作能不能借鉴,怎样借鉴、借鉴什么这样的中心展开,始终没有超出学术讨论的范畴;第二,刘文只是对《好汉歌》是否为原创提出质疑;第三,刘文只是一种个人之见,不是定论,可以赞成,也可以进行反驳。
从《羊城晚报》发表的有关文章看,有的认为不能“像”,有的认为可以“像”,各抒己见,没有贬损原告名誉的言辞,完全是正常的学术讨论。
原告赵季平认为,《法制文萃报》转载刘鸿志的文章,并使用《〈水浒传〉的主题曲〈好汉歌〉竟是剽窃之作》的标题,这就直接给原告创作的《好汉歌》戴上了“剽窃之作”的帽子。这个事实表明,《法制文萃报》在主观上已有积极参与侵害原告的故意,在客观上将侵权的事态作了进一步扩大。
《法制文萃报》方面称,作为转载单位,没有义务对被转载新闻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核实。该报转载《羊城晚报》刘文是忠实的,没有任何歪曲和篡改行为。两报在内容上基本相同,只不过标题在文字处理上略有不同。但从全文内容上看,使用“剽窃”一词符合刘文本意。
目前,此案仍在审理之中。据本案审判长张维平介绍,此案涉及音乐创作中借鉴民间素材的问题,因而专业性很强。法庭将在近日内请有关权威部门对《好汉歌》的创造性进行鉴定,然后再继续开庭审理。